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2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81号原告:詹某,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饶平县饶洋镇人,住。委托代理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潮南区人,住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吴  潮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雄(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