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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聂亚飞、汪文新、魏华山、沈千智、金翠萍、汪团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聂亚飞,汪文新,魏华山,沈千智,金翠萍,汪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南路2号。负责人:何宏志,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聂亚飞,农民。被执行人:汪文新,农民。被执行人:魏华山,农民。被执行人:沈千智,农民。被执行人:金翠萍,农民。被执行人:汪团结,岳西县无愁木竹检查站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聂亚飞、汪文新、魏华山、沈千智、金翠萍、汪团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聂亚飞、魏华山、沈千智、金翠萍、汪团结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汪团结,其工资收入已经被另案扣留暂无收入可供执行;没有查出汪文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