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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郑亚英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英,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郑亚英,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张景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38464元、违约金57472元,迟延履行金66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97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629元,合计19511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511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震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