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振山与李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振山,李保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财保14号申请人:吴振山,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申请人:李保忠,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申请人吴振山与被申请人李保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振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保忠所有的冀T×××××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7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保忠所有的冀T×××××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