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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洪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新旺,理事长。被执行人洪海峰,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山西省永济市公证处(2013)永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洪海峰所有的位于永济市涑水西街1号(康丰花园)1#幢3层432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编号:永济市房他证字第7724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洪海峰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