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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孝泉与潘传和、李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泉,潘传和,李宝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398号原告陈孝泉,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潘传和,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李宝顺,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泉与被告潘传和、李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孝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孝泉负担。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熹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