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月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23民初114号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63386-5。地址勐腊县曼它拉路502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俊,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月兰,女,1950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潮洪,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云南省勐���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勐腊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尉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