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隋一斗与隋丰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一斗,隋丰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隋一斗,城镇居民。被告隋丰光,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隋一斗诉隋丰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申请庭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一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原告隋一斗负担。审 判 长 汪渤清人民陪审员 邵凤前人民陪审员 毕建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