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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江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江腾商贸有限公司,张军友,黄孝玲,王绍洋,王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清河路39号。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执行人:滕州市江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杏花村市场10号朝北3号。法定代表人:黄孝玲,经理。被执行人:张军友,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学院路北侧、大同路东侧。被执行人:黄孝玲,女,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执行人:王绍洋,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被执行人:王金江,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枣民二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滕州市江腾商贸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州市江腾商贸有限公司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市江腾商贸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依据本院(2014)枣民二商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军友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山路部分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军友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山路北侧(杏花村干杂海货市场房产证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01××01号、019002729号)、龙山路北首13号(房产证号: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等任何手续。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尹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祥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