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吕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玉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及辩护人张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吕某甲注册“××”婚恋网站用户后,以未婚男性的身份与女性结识并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其虚构青岛市政府某保密部门工作人员、军人等身份,以帮助田某孩子落户口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现金9000元;虚构看病、还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蔺某22150元。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汇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被害人田某、蔺某陈述,被告人吕某甲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辩称应扣除其归还给蔺某的4000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赔,可对其从轻处罚;2、应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扣除吕某甲归还给蔺某的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吕某甲注册“××”婚恋网站用户后,以未婚男性的身份与女子结识并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其虚构青岛市政府某保密部门工作人员、军人等身份,以帮助田某孩子落户口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现金9000元;虚构看病、还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蔺某221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田某报警称被吕某甲诈骗,2015年9月29日吕某甲被抓获。办案说明证实吕某甲交代诈骗了青岛的一名女子、潍坊的一名女子及秦皇岛的一名女子,因吕某甲无法提供该三名女子的详细情况,故无法核实三名女子的情况。(2)汇款收据证实田某汇给吕某甲10000元。(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甲出生于1988年4月9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吕某乙33000元,发还田某9000元,发还蔺某22150元,发还吕某乙1850元。3、辨认笔录证实田某辨认11号照片的人是骗取其9000元的吕某甲。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其在婚恋网站注册了帐户,用户名“××”。9月份一个用户名为“××”的男子与其交流,他说他原来是当兵的,转业到青岛市政府的一个保密部门工作,他还给其发来他的身份证照片和军官证照片,后来双方见面。2014年国庆节其去青岛找吕某甲,吕某甲说他在潍坊执行任务,双方见面后,吕某甲指着市政府后面的高楼说他的工作单位在那座楼上,因为涉密,不能让其去。其和吕某甲聊天的时候说孩子的户口在外地,一直未迁回来,吕某甲说他能把孩子的户口迁回来。10月上旬,吕某甲说迁户口需要1万元跑关系用,10月15日其从邮储银行唐山支行给吕某甲转过去1万元。2014年11月吕某甲说他长胃癌,其一听觉得他不靠谱就提出要回那1万元钱,后来吕某甲转给其1000元。(2)被害人蔺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底,其与吕某甲见面后,吕某甲给其看了他的身份证及军官证。吕某甲以看病、还债等理由骗了其23000元,另外有4000元是其让吕某甲做了一单生意后,让吕某甲赚了4000元,其发现他已婚后,就跟他要钱,他还了这4000元。其认为吕某甲共骗了其27000元。2015年6月26日吕某甲通过支付宝给其转了300元,8月18日给其转了200元,8月25日给其转了350元,吕某甲还欠其22150元。其通过吕某甲的手机微信认识了桓台县唐山镇的田某,田某对其说了她类似的经历。5、证人吕某乙证言证实,吕某甲是其弟弟,其交到公安机关33000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6、被告人吕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初其在××婚恋网站注册,用户名是“××”,其认识了一个网名“××”的女子,名字叫田某,其和田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其对她说其是青岛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还给她看了伪造的军官证,其编造了看病、还钱等一些理由向田某要钱。其听说田某想把孩子的户口想迁到她名下,就以跑关系为由向她要了1万元。其就是想骗她的钱,在收到钱后就不和她见面了。田某一直催其还钱,其通过支付宝给田某转了1000元。其对象发现其在网上和其他的女人搞暧昧,就把手机系统还原,其就没有田某的联系方式了。其和田某交往的后期,还通过“××”网站认识了蔺某,其向蔺某作介绍的时候说其是青岛市政府的工作人员,有军官证。其以各种理由共骗了蔺某27000元,其还了她2000元现金,另外通过支付宝给她转过2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赔,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针对被告人吕某甲及辩护人所提应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扣除吕某甲归还给蔺某的40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返还给蔺某的4000元,并未被公诉机关认定为诈骗行为,故其所归还的4000元不应再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颖超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刘献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