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光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556号罪犯陈光坤,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0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陈光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1110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光坤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坤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光坤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