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财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德勤诉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勤,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55-1号申请人:刘德勤,住伊宁市。被申请人: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新4002财保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予以执行。现因申请人刘德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冻结的价值2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