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小民与李国兴、李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小民,李国兴,李靖,唐佳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小民,又名林大民,男,194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春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兴,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靖,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佳,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靖妻子。被上诉人李靖、唐佳委托代理人李国兴,即第一被上诉人。上诉人林小民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小民又以现被上诉人李国兴同意偿还所欠其债务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小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小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小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