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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国峰、王换雄与孙长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峰,王换雄,孙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国峰。申请执行人:王换雄。被执行人:孙长江。申请执行人国峰、王换雄与被执行人孙长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博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峰、王换雄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国峰、王换雄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