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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56-1号原告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街11号院2号楼3单元7号。组织机构代码:70651159-0。法定代表人:杨少波。委托代理人彭建功、尹凯,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石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6722897-8。法定代表人隋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宁华,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腾升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贺松峰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