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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洪发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洪发,男,1961年6月3日生,汉族。沈洪发因诉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下简称滨湖分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211行诉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沈洪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0年2月26日至同年6月2日被滨湖分局非法关押和胁迫签字,请求:1、确认滨湖分局对其的非法拘禁行为违法;2、滨湖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沈洪发起诉时提供光盘1份。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提起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沈洪发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诉称的被滨湖分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立���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沈洪发的起诉不予立案。沈洪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其诉讼,确认滨湖分局拘禁其97天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沈洪发提供的光盘内容模糊,不能反映其所诉被滨湖分局非法拘禁事实的存在。其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立案正确,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朝华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