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青岛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雪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青,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号众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征。再审申请人青岛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滨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王雪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广大公司签收的“往来资料证明”记载内容不能证实是其交付的众成大厦室内整体装饰设计资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另外加收设计费用等事实错误,广大公司接收的室内整体装饰设计方案、整体施工图及整体设计效果图即是双方存在装饰设计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在其提供相应证据的前提下,广大公司否认存在装饰设计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没有书面委托设计合同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成立,广大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设计费用。一、二审法院违反了民法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广大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不存在装饰设计合同关系及欠付设计费问题,请求依法驳回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王雪征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与东亚公司不存在装饰设计合同关系,请求依法驳回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东亚公司与广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建筑装饰设计合同关系。广大公司(发包方)与东亚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东亚公司承接的滨州众成大厦室内装修已竣工。东亚公司主张广大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设计费,但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另外加收设计费的约定,双方也未就设计费用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约定设计收费标准。同时,东亚公司提交的“资料证明”内容,不足以证明广大公司应承担向其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东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东亚公司仍主张广大公司应支付涉案工程设计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