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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瑞林与张贺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林,张贺蕊,管文秀,徐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赵瑞林,男。被执行人:张贺蕊,女。被执行人:管文秀,女。被执行人:徐克影,女。本院在执行赵瑞林与张贺蕊、管文秀、徐克影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贺蕊、管文秀、徐克影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