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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785号申请人:马伟。委托代理人:杨晓婧,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戴方平。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169号。代表人:孙新华,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政华,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桂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马伟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电动车修理及施救费,合计127143.61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赔偿119325元,于2016年5月5日前付清;由申请人戴方平赔偿2178.87元,已付清。二、申请人马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三、因申请人戴方平已支付申请人马伟4938.51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的理赔款119325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马伟领取116565.36元,由申请人戴方平领取2759.64元(该款项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戴方平,卡户名:戴方平,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开户账号:622908357929992616)。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