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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XX龙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185号罪犯XX龙,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台椒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XX龙在服刑期间,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敦促其继续履行财产性义务,其至今未再履行,服刑期间日常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收支基本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龙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义务,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革审判员 方 梅审判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