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XX、苗XX、刘XX、刘XX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87号申请人刘XX,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苗XX,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刘XX,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刘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刘XX、苗XX、刘XX、刘XX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刘XX遗留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原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室房屋由申请人刘XX继承,相对人苗XX、刘XX、刘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