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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XX、苗XX、刘XX、刘XX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87号申请人刘XX,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苗XX,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刘XX,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刘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刘XX、苗XX、刘XX、刘XX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刘XX遗留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原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室房屋由申请人刘XX继承,相对人苗XX、刘XX、刘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