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法俊与周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法俊,周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郑法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雷,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法俊与被告周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