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永海与王兴兵、祝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海,王兴兵,祝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228号原告郭永海,男,汉族,54岁,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王兴兵,男,汉族,具体年龄不详,住址不详。被告祝红霞,女,汉族,具体年龄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海诉被告王兴兵、祝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266.8元,由原告郭永海负担。审判员 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