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全部缴纳),2013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17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利用虚假的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一环养护工程的文件,虚构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RY2-01标段项目,以共同投资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陆续出资,并将相关资金用于个人开销,截止2014年11月,共骗得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3万元。2015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深圳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书证,证人余某、老拥连的证言,证人陈某、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辩称其没有虚构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RY2-01标段项目,被害人梁某给其的8万元钱是双方准备合资开烟酒商行,其将钱款挪用于个人开支。起诉书指控的13万元包括上述梁某给其的8万元投资款、其使用梁某车辆撞车的修车费、梁某赠送其玉坠的钱以及其向被害人梁某妻子余某(张某1)借的1万元,其认为修车费和玉坠钱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另外,其有归还1.5万元给梁某。综上,被告人黄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梁某之间属于欠款纠纷,欠款数额是6.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利用虚假的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一环养护工程的文件,虚构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RY2-01标段项目,以共同投资该项目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陆续出资,并将上述出资用于个人开销。截至2014年8月共骗得被害人梁某人民币92120元,上述骗取款项分别是:2013年12月4日骗取被害人梁某8万元,2014年3月1日至同年8月21日期间骗取被害人梁某多次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7720元,2014年8月31日骗取被害人梁某通过其妻子余某账户转账汇款人民币4400元。2015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深圳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身份信息,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2013年8月1日罪犯黄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17日。罪犯黄某原罪剩余刑期是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六天。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无自首情节。4、《佛山市一环日常护理工作备忘协议》、《佛山“一环”养护特种机械队管理制度(试行)》、《关于补充修改佛山一环养护特种机械队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由被害人梁某提交。其中第一份文件中写明“2014年3月24日新招标到位的3个养护单位:RY2-01标(路基路面与绿化养护工程标)【由黄某、梁某负责】”5、录音笔聊天录音文字版,由被害人梁某提交,梁某指责黄某说谎,黄某承认其向梁某说“认识高某、陈某”都是假的。6、《借条》复印件,由被害人梁某提交。黄某于2014年12月4日确认从2013年12月起共向梁某借现金13万元整,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花园二街2号202房抵押,还款时间一年。7、《收据》复印件,张某1(余某)于2015年2月18日确认收黄某2014年1月30日借张某1人民币1万元的还款9000元,余额1000元未还。8、房产证复印件,由证人老拥连提交,证实(佛山市)南海桂城桂花园二街2号202房系老拥连名下房产,无共有人。9、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由证人老拥连提交,证实黄某与老拥连已于2007年5月14日协议离婚。10、情况说明,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证实(1)被告人黄某不是该公司员工;(2)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施工(第RY2-01合同段)中标单位是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标项目经理与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陈某均称不认识黄某,黄某与该标段没有关系;(3)该标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中标单位表示不存在转包、分包行为。11、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登记成立情况。12、平安银行交易明细,户名为梁某的平安银行账号于2013年12月2日开户,2013年12月4日余某转入8万元,当日取款6000元、转入黄某账户1010元,次日转入老拥连农行账户70000元。之后,该卡另有陆续存款、转账等入账金额41180元(其中梁某转入的款项有7720元、余某转入的款项有4400元),2014年2月6日转入老拥连农行账户5000元。13、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户名为老拥连的农业银行账号于2013年12月4日入账两笔共人民币70000元,之后进行连续的消费及支取,至2014年1月30日,仅剩余额59.17元,2014年2月6日,又转账入账5000元,并继续消费、支取。14、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户名为梁某的中国银行账号于2014年3月1日转账支出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12日转账支出10元、2014年7月6日转账支出200元、2014年7月23日转账支出500元、2014年8月1日转账支出10元、2014年8月21日转账支出2000元,与梁某平安银行入账记录相对应。1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公安机关将被害人梁某提供的录音笔中音频文件转录成光碟附档,该录音内容与梁某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16、证人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黄某是我老公之前在监狱认识的朋友,2013年黄某出狱后,经常联系我老公。有一次,我和我老公在景湖酒店喝早茶,黄某打电话说要过来,之后我们一起聊天喝早茶。期间,黄某跟我们提起他之前介绍给我老公的一环养护工程已经进入投标关键期,劝说我们早点拿钱出来投资,还叫我们放心,只要拿钱出来投资就一定能中标,他还说认识很多领导。后来我就反问他,有这么好的事情,为何自己不投资多一点进去,他当时跟我们讲他自己已经投了100多万元人民币到项目里作为该项目的投资保证金,现在他手头上没钱了,所以想拉多点人一起投资,到时他把项目拉回来之后,他负责项目的对外交流应酬,我老公则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当时我老公就说要投资可以,但没有黄某那么多钱,顶多也只能投个十万八万。黄某说可以,他说出去拉项目是需要跟领导吃饭应酬的,十万八万就算是项目的前期资金。我老公跟我商量后,便答应拿8万元钱出来投资项目。过了两三天,我老公就叫我将8万元转入我老公的平安银行的银行卡。我还问我老公,钱不是要给黄某做投资的吗,怎么汇给自己的银行卡,我老公跟我说黄某不方便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所以才存进我老公的银行卡,再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黄某使用。自从给黄某转了8万元钱后,黄某还多次当着我的面跟我老公拿钱,每次都是几百几千这样的拿,说是投资项目的应酬资金不够了,叫我们出钱解决,很多次我老公都是直接拿现金给黄某的。后来我们等了很久,我就问老公说怎么黄某的项目这么久了都没有消息,我老公就开始打电话问黄某,但黄某每次都说自己还在跟相关人员沟通,一直叫我们等。到了2014年底的时候,我老公回家后就发脾气,说自己被黄某骗了,之后我才知道黄某之前跟我们说的一环养护项目都是假的,我老公的钱被骗了。具体我老公被骗多少钱我不清楚,但一开始我汇去平安银行卡的8万元人民币我是清楚的,后来黄某不断以要为拉项目应酬没钱为借口,多次向我老公拿钱,每次向我老公拿几百到几千不等,从2014年初到2014年底,一共跟我老公拿了很多次,具体次数太多了,不记得了。2014年1月30日(年三十晚)下午的时候,黄某打电话跟我开口借2万元人民币,承诺过完年之后就还给我,后来我从家里拿了1万元给我老公,叫我老公吃完饭后拿去给黄某。但过年后,他都没有还钱给我,后来我和我老公知道黄某虚构一个假项目骗我们的钱后,我就加紧打电话给黄某叫他还欠我的10000元,但他还是一直说没钱。到了2015年2月8日晚,我老公就跟我说不能再让他这样拖下去了,于是当晚我就和我老公一起去到黄某所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桂花园二街2号202房找他,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他才拿出9000元人民币还给我,我也当场写了一张收据给黄某。收据的落款人写的是“张某1”,平时认识我的人都叫我张某1,黄某也知道我叫张某1。17、证人陈某(佛山市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的证言。主要内容: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施工(第RY2-01合同段)是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发包给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工期36个月(2010年1月11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合同结束后,该合同段就取消了,整个一环养护工程施工工作发包给佛山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所以不存在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施工(第RY2-01合同段),也因此不存在转包和分包现象。我不认识叫黄某的男子,我公司也没有叫黄某的男员工,不知其怎么获知相关的项目信息。大概半年前,一男子到我公司向我咨询有关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施工(第RY2-01合同段)和关于我的私人问题,我将一些情况告诉他,我觉得他可能被诈骗了,所以叫他报警,之后他没有再找过我。辨认笔录,不认识相片中男子(含黄某)。18、证人老拥连的证言。主要内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花园二街2号202房产权人是我,该房是2002年我和黄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因购买房子的钱基本上都是我出的,所以房产证上就只写了我的名字,2007年我们离婚后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该房产归我所有。黄某出狱之后没有地方住,后来暂时住在我家里。我不清楚他有没有工作。期间我有跟他要生活费用。黄某在我家暂住这段时间,带过梁某到我家里来做客,我还听他们说起他们两个是在监狱里认识的。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梁某便开始经常到我家找黄某追债,他们在吵闹的过程中我听到他们好像是一起做生意产生的问题,至于说还多少钱我没听到,具体事由不知。我没有亲眼见到他们两人有在家里签署任何文件。没有听到梁某说起黄某欺骗梁某的事情,没听他们讲过玉石挂件或者宝马车刮损的问题,没有听到梁某以黄某处于假释期作为威胁,黄某不还钱就报警抓他。我基本都听不明白怎么回事,只知道梁某要黄某还钱给他。黄某跟梁某签署借条并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花园二街2号202房作为抵押的事我不知情。那张账号: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是我几年前自己去银行办的,我办理该张银行卡的目的是用来补交社保的。该卡放在抽屉内,黄某有无拿出来使用我不清楚,卡内有大笔钱存进来,因我很久没使用该卡,也不清楚。19、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6月份,我接到梁某的电话说有一宗生意要和我谈,叫我去佛山市禅城区湖景酒店福会酒楼三楼喝早茶。我去到之后,看到梁某和“四眼仔”(黄某),梁某向“四眼仔”介绍我。后梁某先开口说“四眼仔”介绍了一个佛山一环养护工程可以做,问我有没有兴趣,如果有兴趣,就将我的身份证提供给“四眼仔”去登记,就可以中标接下这个工程了。当时坐在我对面的“四眼仔”补充道,说自己进监狱前,原来是南海交通局财务科的科长,还说佛山一环养护公司的领导和他很熟悉。我听到“四眼仔”这么说,就当场向梁某了解情况。梁某说“四眼仔”跟一环养护公司的人已经谈好了,不用公开投标就可以得到这个一环养护工程项目,我当场就对该说法表示怀疑。因据我所知,现在的公共项目,都得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光凭“四眼仔”说认识几个人就可以拿到项目,我当时并不相信。于是我就问“四眼仔”有没相关合同或者公开招投标的文书等,梁某就从凳子上拿起三份关于佛山市一环日常护理工作备忘协议的文书给我看。我们三人就开始研究这三份文件。我看着觉得不妥,就对“四眼仔”说,你这三份文件都不是合同或者招标书,只是一些一环养护公司日常的内部管理文件,这有什么用?“四眼仔”立即说,这三份文件只是让我对一环项目有个大概的了解,具体的招标书和中标合同等他跟一环公司的人确定后,再提供给我。我始终觉得他所说的程序以我作为一个生意人的角度去考虑,都不太合乎规矩。于是就再次问他,你说这个工程那么有把握,那你自己投资了多少钱。“四眼仔”当着我和梁某的面说自己已经投进去100多万元作为该工程的启动保证金,还介绍说他准备介绍给我接手的工程,是佛山一环工程的三段工程的一段,之前负责该段工程的负责人因资金出了问题退出该段工程,所以介绍我承接该工程,并说梁某之前已经跟他合作了另外一段一环养护工程,到时我们三人成功中标该一环养护工程后,我负责出该项工程的全部投资资金,他负责为该工程的前期工作出力,到时项目经营的利润分成是我得六成,他和梁某分四成。之后他说要我先把身份证给他去做一下登记申请投标之用,成功中标后就找我签署合作合同。我当时觉得身份证给他也并无大碍,于是便拿出身份证原件给了“四眼仔”。后来我没有与“四眼仔”达成合作意向,我当时看到“四眼仔”所介绍的所谓项目疑点重重,所以就明确跟“四眼仔”说,要我跟他合作投资该段工程项目可以,但前期的钱我一分钱都不会出,等到他成功拿到标之后,我再投资进去。从2014年6月份跟他商谈之后,他就没联系过我。梁某跟我是很好的朋友,关于他跟“四眼仔”之间合作开发佛山一环养护工程项目的事情,每次我跟梁某喝茶聊天的时候都有听梁某说起,截止我第一次去见“四眼仔”,据我所知,梁某已经投入了十几万元人民币到该项目,当时我们三人喝茶时,“四眼仔”也明确跟我说,他跟梁某合作的是佛山一环工程的另外一段,他们两人已经谈得差不多了,叫我过来谈是因为三段工程中的其中一段出了问题,所以让梁某叫我过来谈谈。梁某在喝早茶地方拿的三份所谓的文件是“四眼仔”的,我到的时候,该三份文件是放在凳子上被梁某拿起来给我看的,虽然我没有看到该三份文件是从谁的身上拿出来放在凳子上的,但就后来我跟“四眼仔”的对话,我可以明确该三份文件是“四眼仔”提供出来的,因当我质疑该三份文件只是一环养护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而不是正式的招投标书和投资合同的时候,“四眼仔”跟我说,这三份文件只是给我先了解一下一环养护工程的大概情况,等到成功中标后,他再提供正式的投资合同和招投标书给我,因此我可以断定该三份文件是“四眼仔”的。我知晓梁某投资了十几万进去是我跟梁某喝茶聊天的时候听梁某说起的,只知道是十几万,至于具体多少钱不清楚,通过什么方式投进去的,梁某也没跟我具体说。但梁某一直跟我发牢骚说“四眼仔”不断的向他拿钱,说去请工程项目的相关领导吃饭和送礼,至于梁某如何给“四眼仔”钱的,我就不清楚了。我知晓梁某被“四眼仔”诈骗是梁某跟我说起的,梁某说“四眼仔”拿了他的钱投资一环养护项目的事情,“四眼仔”一直拖着他没有结果,梁某也多次催“四眼仔”要结果,但“四眼仔”一直都没有给梁某任何回音。记得是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梁某突然找到我说他亲自去一环养护公司找公司的经理询问过,他们根本不认识“四眼仔”这个人,该一环养护工程项目也根本就没有对外公开招标的计划,那时我才意识到梁某被“四眼仔”骗了。辨认笔录,辨认出黄某就是“四眼仔”。20、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在佛山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黄某,两人关系不错。2013年8月份的时候,黄某从佛山监狱假释出来,10月份,他跟我介绍说他手头上有一个“佛山一环日常养护工程”的项目可以跟我合作,他说他在进监狱之前是佛山一环工程财审科的科长,他还是时任佛山市交通局局长高某的类似私人秘书,帮着高某局长开车的,他还认识一环养护公司的陈某经理,并且黄某还给我介绍了整个一环项目的养护情况和一环养护公司平时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提供了一环养护公司日常养护方面的资料给我看。关于投资该项目的盈利情况,当时黄某介绍说该一环养护项目除去养护成本费,一个月可以赚取十几万的养护利润,当时黄某在介绍上述情况的时候说的有板有眼,细节也相当的详细,我就信以为真了。之后他跟我表明说,因他刚被假释出来,身上没什么钱,他叫我先拿一些钱出来让他去走走关系,搞定了之后,到时再跟我商洽并且签署具体的投资协议。于是当时我就带着黄某去到平安银行给了他8万元。后来黄某又多次以钱不够用为由,陆陆续续又向我拿走了5万多元钱,一直到后来我发现情况不对,黄某一共在我身上拿走了13万多元人民币。我的一个叫张某2的朋友知道这回事。2014年6月份的时候,黄某再次电话约我出来,说他商洽的佛山一环项目又开辟了一个后期新增项目,问我身边的朋友是否有兴趣投资。之后,我就叫了张某2,我、黄某和张某2约在佛山市禅城区湖景酒店3楼的福会酒楼,黄某当着我和张某2的面,再次介绍自己是一环养护公司财审科的前科长,介绍这个项目收益如何高之类的话,把之前说给我听的话,又再次介绍给张某2听。当时张某2问黄某是否有公开招投标,黄某自称自己认识交通局的领导,又认识一环养护公司的经理,他能搞定招投标的问题。之后他就拿了张某2的身份证说用来招投标用的。后来黄某就向张某2表示说投资需要先期投入,但张某2当时很谨慎叫黄某先投资,等到有具体收益了,他再拿钱出来投资,之后黄某没能成功说服张某2投资。黄某不断陆陆续续以他自己身上没钱为由向我拿钱,我一直询问他关于项目投资的进度情况,但关于钱的问题他就跟我解释说他身上之所以没钱是因为他在进监狱之前,就将他自己的600多万元人民币寄存在他大哥的账户上,出狱之后,他向他大哥要过这笔钱,但他大哥还没有还给他,他还说他大哥是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在深圳开了一间公司。他跟我说,等到他将钱从他大哥那边拿回来之后,再跟我一起分摊项目投资的资金和利润分成,因他说的有板有眼,加上在监狱的时候,我跟他很谈得来,双方建立了不错的朋友关系,我才相信他并陆续将钱给他。一开始我被黄某的话给蒙蔽了,并没有去查实他所介绍的项目的真假,后来随着他不断向我要钱,说他自己正在努力跟一环养护公司的人在谈,有结果了再通知我。到了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再次询问他,他告诉我10月22日左右就可以带我去跟一环养护公司的老板见面并签署相关投资协议,但是10月22日的时候,黄某突然打电话给我说因项目审核较为严格,签合同的事情得延后。到了2014年11月4日的时候,我继续追问他项目的进度,他跟我说他已经跟交通局的高某局长谈过了项目的问题了,但结果得等局长答复,让我再等等。后来我就亲自到一环养护公司找到了陈某经理,向他询问项目投资的事宜,结果陈某经理向我表示他并不认识黄某,他们公司也并没有任何的招投标一环养护项目,我才发现自己被黄某诈骗。当我发现自己被骗后,我就去找黄某要说法,但黄某很长时间都保持沉默,最后在我的再三逼问下,他才表示自己“错都错了,自己也没有办法”之类的话,并说要我给时间他,等他有钱了再将从我身上拿走的钱慢慢还给我。我最后一次去找他的时候,是2014年12月4日,我准备找他要钱,但是担心他不认账,于是我身上就带了一个录音笔将我跟他的对话录音,该录音笔我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了。在我最后找到黄某的时候,在我的要求下,他给我写了一个借条,借条中规定黄某在2015年12月3日之前将欠我的13万人民币悉数还给我。黄某第一次说服我投资一环养护后,我就带着他去平安银行用我自己的名字开了一张银行卡给他使用,之后的两三天,我便叫我老婆余某转8万元人民币到我开给黄某使用的银行卡上。后来黄某花光了我给他的8万元之后,又以要跟一环养护公司的领导吃饭应酬,钱不够用,向我要钱。我每次给他几百到几千元不等。从2013底到2014年9月份,我粗略估算,其后续跟我拿的钱,起码有四、五万元。我最后一次找黄某要钱的时候,他称自己没有钱,我要求他写一张借条给我,当时我也是跟他估算了他欠我的钱的总额度,在跟他达成一致之后,黄某写了一张欠我13万的借条给我的。当时黄某在借条中用南海区桂城桂花园二街2号202房的房产作为抵押的,但后来经我了解,黄某根本没有处置该房产的权利,因为该房产是属于他前妻老拥连的,黄某很早之前就已经跟老拥连离婚了。之后我就再也找不到他了。我们除了金钱方面的往来外,我送过一块“墨翠”的玉坠给黄某,他说打烂后,我又拿了另外一块玉坠给他。除了玉坠的事情外,黄某之前还以要陪一环养护公司的领导吃饭为由,向我借了一台宝马车,后来又问我能不能低价将宝马车转卖给他,因没等到黄某给我车的任何费用,我就将宝马车要回,发现宝马车多处被刮花。我没有向黄某提出赔偿,因为玉是我送给他的,宝马车也由保险公司赔付了。黄某的13万只是他从我身上拿走的13万现金,包括银行转账和我当面给他的钱。黄某在去年大年三十的时候,打电话说向我借2万块钱,我叫他打电话给我老婆,后来我回到家后,我老婆就拿了1万块钱给我,说是黄某借的,叫我拿过去给黄某。后来我带着我老婆上黄某的家找他要钱的时候,黄某才当着我和我老婆的面,还给我老婆9000元人民币,之后我老婆以“张某1”的名义写了一张收据给黄某。这1万块钱是黄某打电话跟我老婆借的,和我的13万完全是两码事。我没有以黄某处在假释期为由威胁他。2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和梁某是2010年6月份在佛山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建立了不错的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2日,我和梁某商量一起开一间投资公司,由我出资1万余人民币,梁某出资8万人民币作为开公司的基本运作基金。但是我和梁某之后经常去打麻将、买六合彩,输掉了很多钱。再加上当时我刚出狱,没有什么存款,日常生活也需要用钱,他给我的8万元就慢慢的被我用掉了。梁某给我的8万元用完后,我告诉梁某我会还给他。之后我又不小心打烂了他借给我的一块玉,在借他的车开的时候又不小心撞坏了他的车。梁某要我还13万人民币给他,我答应了他。所以在2014年12月我写了一张欠条给他,保证一年内还清这13万元。2014年12月份左右,我还过两次钱给梁某,一次是2000元,一次是4000元,没有写任何单据。2015年2月份大年三十的时候,我又还了9000元人民币给他,他有写一张收据给我,收据的内容是:黄某欠张某110000元人民币,现在还款9000元,还剩1000元未还。我前后一共还了他15000元人民币,全部是当面以现金的方式还给他的。我2014年年初的时候向张某1借了1万元的,当时梁某也在场的,一开始我是向梁某借的,但当时他身上没现金,他就叫我向他老婆张某1拿了。梁某带着他老婆张某1来到我所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花园二街2号202房找我要钱,当时房内除了我之外还有我前妻、我的儿子和女儿,之后我和梁某他们就还钱的事情大吵,梁某说我之前拿了他8万元,又跌烂了他给我的玉石挂件,又刮花他的宝马车,这些都算在我的身上,一共算我13万元,如果我不写这么多钱上去,他说我当时还是假释期,不写就报警抓我,在他的威胁下,我才写了该张13万的借条。梁某到平安银行佛山华远支行以他的名字开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将8万元人民币存在该银行卡中,再将银行卡给我使用的,该银行卡卡号是62×××38,户名是梁某。该银行卡自此之后的实际使用人是我本人。我除了收取梁某8万元作为开办公司的启动资金外,就再也没有收取过他任何的钱了。因我自己没有银行卡,我前妻老拥连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自我出狱后就一直是我拿着的,钱是我从梁某给我的银行卡上转到我所持有的我老婆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上的。我没有提供过任何文件给梁某。没有说过认识高某、陈某的话。我从来没有跟梁某说起佛山一环项目的事情,他给我的8万元人民币,是我们商量去铺位开烟酒行的启动资金,根本不是什么佛山一环项目。关于被告人黄某是否利用虚假的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一环养护工程的文件,虚构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RY2-01标段项目的认定。被告人黄某辩称其没有虚构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RY2-01标段项目,被害人梁某给其的8万元钱是双方准备合资开烟酒商行,只是其将钱款挪用于个人开支,其与被害人梁某之间属于欠款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利用虚假的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一环养护工程的文件,虚构佛山市一环日常养护工程RY2-01标段项目,以共同投资为名,骗取梁某财物,既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又有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陈某的证言以及本案相关书证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黄某的上述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骗取被害人梁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黄某则辩称,梁某只给其8万元,其有归还过1.5万元给梁某。经查,梁某陈述其从2013底到2014年9月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陆续给了黄某四至五万元,并以此通过估算与黄某达成一致,让黄某出具13万元“借条”。本院认为,该13万元中,有银行转账佐证的数额为人民币92120元,余款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黄某辩称归还梁某15000元,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黄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9212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共同承揽道路养护项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92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中有3788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刑执字第52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被告人)黄某的假释。二、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罪剩余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清云代理审判员 高春柱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