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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培祥与青岛众合源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祥,青岛众合源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675号原告刘培祥,委托代理人李明君委托代理人翟超被告青岛众合源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延涛,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培祥与被告青岛众合源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青岛众合源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明村镇唐戈庄村”,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青岛众合源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培祥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元,退给原告刘培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