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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立行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庆有、刘海纹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有,刘海纹,李竞孙,张应活,莫延道,张大六,秦天富,秦弟,邓连发,路保生,李六双,吕富林,邓运胜,邓兴华,邓明,秦富养,雷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立行终字第15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庆有,男,194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海纹,男,194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竞孙,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应活,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莫延道,男,194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大六,男,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天富,男,194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弟,男,193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连发,男,194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路保生,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六双,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吕富林,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运胜,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兴华,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明,男,194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富养,男,汉族,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雷来喜,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诉讼代表人:邓明、刘海纹、李六双。上诉人张庆有等18人因诉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桂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立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庆有等18人上诉称:张庆有等18人原系村公所干部。为解决民办教师、村公所干部、招聘干部、乡镇企办干部(以下统称“四干”)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原临桂县人民政府先后于1990年12月13日、1997年9月30日颁发了临政发(1990)116号、临政发(1997)120号文(以下统称“两文件”),将“四干”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并明确了缴纳办法与发放标准。退休前,张庆有等18人已按“两文件”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政府也向每个投保人发放保险证、退休证。如今张庆有等18人均已退休,临桂区政府却未按“两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养老金。桂林市人民政府已对张庆有等18人提出的社会养老保险信访事项作了信访终结处理。为此,张庆有等18人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临桂区政府按照“两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发放养老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并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张庆有等18人以其为离退休“四干”人员为由,请求临桂区政府按照“两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政府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张庆有等18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礼国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代理审判员  陈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