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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昆山元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汉扬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元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汉扬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717号原告昆山元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溪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萧荣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丹丹,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汉扬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雄鹰路66号。法定代表人林全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元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汉扬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元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