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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文喜诉裴昌杰财产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喜,裴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刘文喜,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裴昌杰,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刘文喜诉被告裴昌杰财产损失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喜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文喜承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齐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