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邢长江与邹红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长江,邹红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743号原告邢长江,男,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邹红梅,女,住方正县方正镇。原告邢长江诉被告邹红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0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邢长江,被告邹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长江诉称:2015年04月份,被告邹红梅雇佣我及工友为其刷车场室内装修及铺设地面,口头约定包工包料22,500.00元,施工结束后,被告出具21,000.00元欠据,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后,被告未给付。故要求被告邹红梅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21,000.00元及利息1259.00元(利率2分,90天)。原告邢长江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庭审中向本院举示欠据,意在证明:2015年05月06日,邹红梅欠款人民币21,000.00,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邹红梅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邹红梅辩称,欠款21,000.00元属实,但原告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去维修。被告邹红梅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未向本院举示证据综合原告邢长江与被告邹红梅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04月份,原告邢长江为被告邹红梅的刷车场进行室内装修及铺设地面,口头约定包工包料22,500.00元,施工结束后,被告邹红梅出具21,000.00元欠据,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后,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邢长江与被告邹红梅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邹红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报酬及材料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邹红梅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邢长江人民币2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0元,减半收取178.50元,由被告邹红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