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翟万春与天津市南开区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翟万春,男,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智樑,理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赵洪莉,理事长。原告翟万春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0149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67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顾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