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海军、徐志国与郭有海、郭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徐志国,郭有海,郭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750号原告:马海军,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土们岭镇二道沟罗群村4组。原告:徐志国,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九郊办事处头道沟村8组。被告:郭有海,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九郊乡沿河村4组。被告:郭永明,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春光花园9栋1单元601室。马海军、徐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马海军借款24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从2016年3月1日期至给付为止,给付原告徐志国2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到给付为止,按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海军、徐志国没有提供郭有海、郭永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海军、徐志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