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8民初39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日。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0日。委托代理人谢步初。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巴艳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及股权份额,并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购买轿车一辆,原告认为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股权、车辆、存款共计价值20万元。被告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30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事宜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连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