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汪继红与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继红,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吕锡文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汪继红等三十一人(基本情况附后)。被告: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豪门花园11号1603室。第三人:吕锡文等二十八人(基本情况附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继红等三十一人与被告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吕锡文等二十八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案件继续审理暂无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附二原告名单:汪继红、叶旺升、彭志玲、金传荣、邵敏、彭传国、刘桂兰、张传发、张家军、吴世友、潘申友、张小军、刘传荣、赵德义、黄梅、张传福、朱光林、张德丙、唐永兵、陈勇、杨李、芦明和、黄先香、朱道平、赵宗平、储著宏、刘春梅、刘春雷、XX、张勇、李明、卞家福、王海欧、黄道兰、姚俊、岳文、荣先才、田先堂、周芳、刘忠品、张绍磊第三人名单:吕锡文、舒正福、卞显锋、邬宗宝、江和俊、赵善明、尚运慧、刘辉、陈相信、袁以龙、陈久保、刘红珍、刘维能、徐佩国、郭敬华、郭军、许维坤、费维旭、王明亮、汪凯、赵菊、周平、马志华、钟少兵、XX、王强军、徐梅玉、刘正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