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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与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17号原告叶,女,汉族,1982年12月出生,职业不详,现住新疆麦盖提县。被告石,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李生兵审 判 员  陈录园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