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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折某与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郭某,刘某,折某,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321号原告折某。被告郭某。被告刘某。原告折某与被告郭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退还原告折某。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