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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富强与贾晓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强,贾晓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1民初192号原告赵富强。委托代理人梁志刚,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晓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上安东村五小区六排60号,电话。原告赵富强与被告贾晓峰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富强的委托代理人梁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晓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富强诉称,2013年,被告雇用原告在大连打工,除给付部分工资外,尚欠原告工资款1741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7000元。被告贾晓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贾晓峰雇用原告赵富强到辽宁省大连市从事安装工作,经对账被告贾晓峰尚欠原告赵富强工资17417元,有被告贾晓峰与原告赵富强的对帐条可证。2016年3月28日,被告贾晓峰给原告赵富强出具了“今欠赵富强2013年2月16日至2014年1月18日在辽宁大连红沿河核电站做安装工工资共计17000元”的欠条,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7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对帐条、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贾晓峰欠原告赵富强工资17000元,有被告贾晓峰给原告赵富强出具的欠条证实,予以确认,被告应限期支付给原告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晓峰给付原告赵富强17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永庭审 判 员 杜志霞陪 审 员 马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