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自伟,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法定代表人宋伟林,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玄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