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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进华与徐剑、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进华,徐剑,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华。委托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10组(镇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徐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进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剑、南通多瑞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星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