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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继永与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培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030号原告:孙继永。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培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永诉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培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丽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