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599号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法定代表人倪祖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系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建明,男,生于1970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才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