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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永新与被申请人仲兴财产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新,仲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188号申请人贾永新。被申请人仲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新诉被告仲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仲兴名下的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仲兴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籍;二、查封申请人贾永新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