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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旺强、朱志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旺强,朱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郑旺强。被执行人朱志坚。本院在执行郑旺强与朱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志坚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22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622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郑旺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