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820号原告:张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