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四川省峨眉山市进大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琴,四川省峨眉山市进大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琴,女,生于1966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魏德群,峨眉山市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省峨眉山市进大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陈进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227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淑琴申请执行四川省峨眉山市进大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94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424元、执行费1691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2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