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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秉好与杨升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秉好,杨升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陈秉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杨升春,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秉好与被告杨升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杨升春诉陈秉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该案审理终结后,原告陈秉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秉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退还原告陈秉好。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