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行初字第108号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武斌,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委托代理人陈微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湘晖委托代理人刘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株人社监行决字【2015】5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性质处理决定书》,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亦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