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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六、周顺桃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周顺桃,张维,张思维,张思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1127民初744号原告王六女,女,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死者张金平之母。原告周顺桃,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死者张金平之妻。原告张维,女,2001年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死者张金平之女。原告张思维,女,200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死者张金平之女。原告张思伟,男,201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系死者张金平之子。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登梁,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33号。负责人江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曙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案由:保险合同纠纷。2015年8月18日,五原告亲属张金平(身份证号码)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并激活该公司推出的吉祥卡D款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00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张金平本人,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生效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8万元,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2015年8月21日17时许,被保险人张金平与张方金、邓福保乘坐于付宝贤驾驶的赣G×××××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室,该车装载玻璃由建宁县往宁化县行驶至省道205线433MK+250M路段时,遇饶志高驾驶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跨越道路中心线相向行驶,付宝贤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向右急转向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滑入对向车道,与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金平、张方金当场死亡,邓福保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六女、周顺桃、张维、张思维、张思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在吉祥卡D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中,给付原告王六女、周顺桃、张维、张思维、张思伟因其亲属张金平死亡保险金共计188725元,定于2016年5月10日前付清。二、本保险赔偿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民事权利义务即行终止。本案诉讼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六女、周顺桃、张维、张思维、张思伟负担。上述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宛良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桦附银行汇款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梅县支行,户名黄梅县人民法院,帐号42×××66。请注明被保险人姓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