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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与杨小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杨小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立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金库,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小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小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旭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08790.95元、罚息670.92元、利息20237.58元、逾期复利1291.78元,合计330991元(2016年3月25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001元,执行费4865元。但被执行人杨小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小旭银行存款共计350028元;二、如被执行人杨小旭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