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与朱银玲、赵雅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朱银玲,赵雅芝,吴军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8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守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耿玉琴、赵军宏,职工。被告朱银玲,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雅芝,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军卫,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诉被告朱银玲、赵雅芝、吴军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英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