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孝芳与犹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孝芳,犹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417号原告胡孝芳,女,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犹元军,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孝芳与被告犹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孝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孝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孝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4元,由原告胡孝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何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